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民初1568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刘睿,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33号1栋29层2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7362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刘睿、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