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912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736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笳铧(),男,生于1977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v>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生于1959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住四川省富顺县v>
原告***与被告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