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2911号 原告:万军,男,生于1984年5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387362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笳铧(),男,生于1977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v>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男,生于1959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住四川省富顺县v> 原告万军与被告四川全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万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23元,由原告万军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