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5638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日,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巴克区天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天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
被告:新疆海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许章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新疆海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海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新疆海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吐尔地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富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