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执35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元及相应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限制被执行人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因被执行人绵阳中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丰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确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破申2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预重整中,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58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苏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