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2020)川1083执保167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川1083执保167号之一

隆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028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隆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专科病区建设项目工程的应得工程款的扣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2020)川1028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