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2020)川1083执保1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川1083执保167号

隆昌市第二人民医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028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对被申请人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隆昌市第二人民医院精神专科病区建设项目工程的应得工程款予以扣留,停止支付,金额以1267840.5元为限,扣留期限为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8月9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2020)川1028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