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案(2020)川1083执保16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川1083执保167号之二

隆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028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申请人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案外人***所有的坐落于隆昌市商业用房一套,期限为三年。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2020)川1028财保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