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002行初26号
原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
法定代表人叶强。
委托代理人曾利,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内江市翔龙山报社路**
法定代表人陈昭学,局长。
出庭负责人田德强,党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邓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骥,内江市隆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李盛聪之妻),女,195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隆昌市/div>
第三人***(李盛聪之子),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隆昌市/div>
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平,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晓霞,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后,原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韩小利
人民陪审员 蓝云秀
人民陪审员 李 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