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21)川1028民初15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8民初159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刚,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XXX37847E。
法定代表人:叶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格多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