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建瓯XX山酿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83民初2182号
原告: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高铁新区北坪路1号海西蔬果茶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310659740Y。
法定代表人:林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瓯市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建瓯XX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古城街18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15718202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瓯XX山酿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6元,减半收取4523元,由原告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