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民初3387号
原告: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桂美村风峡山204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4552GOE。
法定代表人:朱贤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高铁新区北坪路1号海西蔬果茶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310659740Y。
法定代表人: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华,建瓯市东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2021年12月27日,原告以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40元,减半收取27070元,由原告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梅文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蓉
本裁定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