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民初3385号
原告: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桂美村凤峡山204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4552G0E。
法定代表人:朱贤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高铁新区北坪路1号海西蔬果茶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310659740Y。
法定代表人: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华,建瓯市东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结算完毕,案涉工程款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4元,减半收取计4552元,由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陆文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雯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