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民初3386号
原告: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桂美村风峡山204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4552GOE。
法定代表人:朱贤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高铁新区北坪路1号海西蔬果茶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310659740Y。
法定代表人:林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华,建瓯市东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绿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80元,减半收取为12140元,由福建建成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云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