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定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231民初1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恒县。
原告:***,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恒县。
原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恒县。
原告:杨思容,女,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沙河市。
原告:毛存法,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恒县。
原告:范松成,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
原告:***,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恒县。
原告:张守礼,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长恒县常村镇常西村集体户口**。
诉讼代表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河南省长恒县div>
诉讼代表人:***,男,199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河南省长恒县div>
被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23365Y。
法定代表人任万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雄伟,男,1962年9月生,汉族,现住,现住西藏日喀则市div>
原告***、***、***、杨思容、毛存法、范松成、***、张守礼诉被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雄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杨思容、毛存法、范松成、***、张守礼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等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思容、毛存法、范松成、***、张守礼的撤诉。
审 判 员 尼玛普赤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索朗央金
书 记 员 见白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