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622民初405号
原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某,***龙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告:李某,1969年6月15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仁 青  拉 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米玛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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