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遂宁市顺畅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2民初246号
原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23365Y。        
法定代表人:任万奎。        
被告:***,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现住比如县。        
被告:遂宁市顺畅道路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3233622338。        
法定代表人:王德均。        
原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顺畅道路养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仁青拉姆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米玛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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