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那曲地区比如县娜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622民初17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 四川省浦江县人,现住四川省浦江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23365Y,成都市金牛区金牛坝路。
法定代表人:任万奎
被告:***,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四川省邛崃市,现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牟礼镇杨柳村12组,现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四川省邛崃市牟礼镇同录村10组,现住四川省邛崃市牟礼镇
被告:那曲地区比如县娜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396977335G,住所那曲市比如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丁超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地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那曲地区比如县娜秀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仁青拉姆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米玛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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