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1125民初1105号
原告(反诉被告):***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11月7日生,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12月11日生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建中
审判员*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