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民终7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
原审被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通渭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对**为**提供劳务及拖欠劳务报酬具体金额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渭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 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