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32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欧康D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