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102民初32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欧康D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增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