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郴州市恒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81民初346号
原告:郴州市恒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锁石桥省第四工程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劲锋,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天骜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惠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忠,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郴州市恒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郴州市恒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恒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恒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郴州市恒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