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5712号之一
原告:***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天骜大厦15层1509、1513、1514、1515、1516、15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7168917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仙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仙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中晖广场南区19号楼201-204、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珊,***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解除申请人***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5日作出(2022)闽0305民初5712号民事裁定,冻结莆田市秀屿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号:5601********),冻结金额以131095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11月15日,***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睿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已经调解,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莆田市秀屿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营业部的存款(账号:5601********)1310954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