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202民初1909号
原告泰州市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中嘉国际装饰城39幢外132室。
法定代表人杨成申,总经理。
被告启东市新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新港镇。
法定代表人杨安兴。
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新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以被告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2元,依法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朵花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