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3266号
原告:泰州市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094049373G,住所地泰州中嘉国际装饰城39幢外13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2696297T,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65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驰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戎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