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7民初42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为据向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应为专属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萱 审判员  ***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