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3496号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9019778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599355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1元,由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