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三局武汉光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576号
原告:**,男,汉族,1997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惠,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珊,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武汉光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1301。
法定代表人:夏元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鹿,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小云。
原告**诉被告中建三局武汉光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58元,减半收取30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怡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