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2民初510号之一
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杨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新村16栋1单元4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女,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9元,减半收取2309.50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武汉航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净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