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11执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君临天下C座804。
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
被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经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经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安顺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游荣
审判员廖刚
审判员梅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