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681民初672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一中路旱塘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747970785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丽,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68210077XQ。
法定代表人:陆佳。
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住所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8元,减半收取5619元,保全费4239元,合计98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宁市信友诚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繁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