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681民初495号
原告: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盟大道东兴金源天鹅湖小区(即东兴镇新华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陆文辉,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6201010689807。
被告:***,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永定县,现住广西钦州市,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锋,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7200910828829。
原告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85元,由原告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黄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