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681民初833号
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41元,减半收取64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防城港市盛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禤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