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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某某、南宁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桂0681执保34号
申请人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东兴市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
审判员 吕智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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