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童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393号
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赵岗镇赵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8031251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禄,***(实习律师),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内东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67585728T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峰,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住河南省延津县,系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男,1989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
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亿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