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安员与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县宋村乡第四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27民初4406号
原告:申安员,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金融大厦南附楼2110室。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被告:内黄县宋村乡第四小学,住所地:内黄县宋村乡王宋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校长。
原告申安员与被告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黄县宋村乡第四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申安员于2018年11月21日撤回对被告内黄县宋村乡第四小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安员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安员撤回对被告内黄县宋村乡第四小学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