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民初2336号
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住所地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2243561247171(1-1)。
负责人:杨银武,经理。
被告: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内东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0675728T。
法定代表人: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与被告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98元,由原告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搅拌站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