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2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津县***人民政府。地址:孟津县***十字街东20米。
法定代表人:朱俊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峰,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系程红军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云飞,男,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系程红军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系程红军次子。
法定代理人:***,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7103280889。住河南省孟津县***任庄村一组,系***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留生,男,193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系程红军父亲。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军,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7811205011。住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建设南路环保局家属院。系程红军胞弟,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采桑镇政府院内东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洛阳市孟津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孟津县农业农村局(原孟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地址:孟津县桂花大道3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2MB1899935J。
法定代表人:王鹏举,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卫,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系原农开办(现扶贫办)副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志宏,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系原农开办农开股股长。特别授权。
上诉人孟津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程云飞、***、程留生、河南创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孟津县农业农村局(原孟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津县***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程云飞、***、程留生于2019年9月11日私下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程云飞、***、程留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程云飞、***、程留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程云飞、***、程留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344.5元,由上诉人孟津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 琨
审判员 黄义顺
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常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