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XX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251号 申请人: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大力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申请人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XX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力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294,725.5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山东大力神吊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