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251号之三
原告: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被告单位工作。
本院受理原告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疫情影响,本案当事人无法正常参加诉讼,且被告不同意采取网络在线方式开庭,故本院决定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