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251号之二 原告: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在被告单位工作。 原告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基本清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