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9251号之四 申请人: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925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冻结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294,725.5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本院审理,本案已经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大力神吊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94,725.5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雯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