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永靖县大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2923民初1952号
原告:永靖县大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永靖县大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核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绩丰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永靖县大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以与各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靖县大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的理由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靖县大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永靖县大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