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江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泉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665259852,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文化站一楼。
法定代表人:江常丰。
被执行人:安徽省泉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649510714,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铜陵西路18号仓储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黄国杰。
本院在执行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泉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泉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128649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赵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