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665259852,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大润发财富国际公寓楼612。
法定代表人:江常丰。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618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 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周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