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665259852,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财富国际办公楼6楼大润发超市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财富国际办公楼6楼大润发超市旁。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12036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士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