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2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东北门)东北侧****租赁站。
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文化站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665259852。
法定代表人:江常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103执28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德诚
审判员 孙小庆
审判员 夏 靖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