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5412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文化站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665259852。
法定代表人:江常丰,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等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肖彦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建森
书 记 员 田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