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1民初541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93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江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文化站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0665259852(4-4)。
法定代表人:江常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浩,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告安徽江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皖1221民初54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江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保全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江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彦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建森
书 记 员 田 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