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5执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帮中,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苏飞翔,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安徽江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珠龙镇文化站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511030665259852。
法定代表人:江常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帮中与苏飞翔、安徽江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苏飞翔、安徽江涛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1107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